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祥麟、卓興龍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
院110年度沙補字第186號),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祥麟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 其代表之獨資商號驛和企業社名義向原告借款,迄今尚積欠 新臺幣(下同)445,218元,詎相對人蔡祥麟明知其無力清 償前開債務,竟於110年5月12日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及上建號429號即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路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以贈與為原因移 轉登記於相對人卓興龍名下,致聲請人無從就上開不動產取 償,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 告就上開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 權行為,及相對人卓興龍應塗銷上開不動產於110年5月12日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 ,聲請發給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開不動產所為無償贈與之債權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已害及其債權為由,主張 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就上開 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 及相對人卓興龍應塗銷上開不動產於110年5月12日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經本院以110年度沙補字第186號受理在案等 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足見本院110年 度沙補字第186號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之訴訟標的,並非基於
物權關係。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