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0年度,321號
SDEV,110,沙簡,321,2021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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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3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馮乙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桂承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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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