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建小字,110年度,3號
SDEV,110,沙建小,3,202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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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建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英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邱英雄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祥吉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5,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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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