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震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震江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銀枝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