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5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461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