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716號
CDEV,110,橋補,716,202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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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716號
原   告 阮麗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鴻榮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
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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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