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許御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亞新實業社訂購汽車商品,總價 新臺幣( 下同) 55,000元,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同意亞 新實業社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08 年7 月10日起至110 年6 月10日止,共分24期,以每月為1 期,每期應繳納2,292 元( 首期為2,284 元) ,若未按期繳 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20,628元及相關利息 未清償,屢經原告催繳,均不獲置理。為此依分期付款買賣 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0,628元,及自109 年10月10日起至110 年7 月19日 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7 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繳款 明細等件為證( 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3頁) ,本院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分期付款買賣申請約定第8 點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 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 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
債務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 ,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 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 金,民法第389 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 條既有保障分 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10點顯 已牴觸民法第389 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 額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1 ,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 而被告自109 年10月10日起至110 年2 月10日止,遲付之 金額共11,460元(計算式:2,292 元×5 期=11,460元) ,已達總價款5 分之1 (55,000元×1/5 =11,000元), 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20,628元,即屬有據。又依 上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約定第8 點後段所載:被告並另支 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20 %約 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於110 年2 月10日前所 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1/5 ,則原告自109 年10月11日 起至110 年2 月10日間,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 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 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 。故原告依上開約定第8 點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 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附繕本)。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利息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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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應付款項 │ 計息期間 │年息│
│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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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292元 │自109年10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
│ │ ├─────────────────┼──┤
│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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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92元 │自109年11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
│ │ ├─────────────────┼──┤
│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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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92元 │自109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
│ │ ├─────────────────┼──┤
│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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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92元 │自110年1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
│ │ ├─────────────────┼──┤
│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
│20│11,460元 │自110年2月1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
│至│ ├─────────────────┼──┤
│24│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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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20,628元 │ │ │
│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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