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原簡字,110年度,9號
CDEV,110,橋原簡,9,2021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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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原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瀞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伍玉達間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2日109 年度橋原簡字第9 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
同) 166,6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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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