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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546號
TYEV,110,桃補,546,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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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偉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偉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白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喝彩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7,50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60 元,扣除已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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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