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4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謝金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德勝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9萬8,26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扣除已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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