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543號
TYEV,110,桃補,543,202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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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北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苓苓 
訴訟代理人 王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柏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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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