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541號
TYEV,110,桃補,541,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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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41號
原   告 歐庭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張巧怡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3,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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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