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525號
TYEV,110,桃補,525,202110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25號
原   告 蔡密迦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皓丞即蔡宏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0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