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514號
TYEV,110,桃補,514,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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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黃峻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栢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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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