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滿嬌、黃振維(
均為黃政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0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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