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40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蘇偉譽
被 告 張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被告張玉雯之住居所更異,為維護被告張
玉雯之訴訟權益,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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