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408號
TYEV,110,桃小,408,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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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40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蘇偉譽 
被   告 張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 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被告張玉雯之住居所更異,為維護被告張
玉雯之訴訟權益,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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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