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款項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1463號
TYEV,110,桃小,1463,202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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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463號
原   告 許馨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芃羽(原名:朱璿丞)間請求退還款項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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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