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463號
原 告 許馨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芃羽(原名:朱璿丞)間請求退還款項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