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數額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調字,110年度,918號
TYEV,110,桃司簡調,918,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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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調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娥柯焯然柯雅真間聲請調解確認遺
產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情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 第1 項、第2 項、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調解成立,即屬民法上和解。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 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最高 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724 號民事裁判參照)。是以,調解在 實質上仍屬雙方當事人以終止爭執為目的而互相讓步所為之 合意,與民法第736 條所規定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 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相符,故其在實體法上, 應認為具有私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而調解之雙方當事人因 相互讓步,致其所拋棄之權利消滅,性質上為一處分行為, 雙方當事人就其所拋棄之權利,自應具有處分權始得為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柯玉生尚積欠聲請 人新台幣(下同)113,235 元未清償,柯玉生已往生,相對 人陳淑娥等聲請限定繼承及陳報遺產清冊,相對人未陳報債 務人留有保險金506,632 元為遺產,未將遺產清償債務,已 符合撤銷限定繼承利益之要件,聲請人無從確認遺產範圍並 就其遺產進行後續法律程序,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確認相對人陳 淑娥、柯焯然柯雅真繼承被繼承人柯玉生之遺產數額。惟 關於聲請人聲請調解確認相對人繼承之遺產數額,仍須適於 成立調解,始得為之,而依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 及爭議情形觀之,應屬確認繼承遺產數額事實存否之訴,核 其性質應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而須由法院就相對人繼承遺產數額事實之存在與否



為裁判確認。且上開遺產繼承之法律關係存在於被繼承人與 繼承人間,聲請人並非該繼承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 ,亦無從就該繼承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與相對人互相讓步而 合意成立調解。從而,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依其法律關 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 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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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