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0年度,137號
TYEV,110,桃司簡聲,137,202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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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林炳東 


相 對 人 大禾國際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芝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聲請準用之。又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關於民法第 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姓名時,由表意人住 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聲請人稱以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居住地 址及戶籍地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並 未居住於上述二地址,致使存證信函無法予以寄達相對人公 司及其清算人。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大禾國際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並非以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潘芝琳個人為相對人而對之 聲請公示送達,又依上開規定,相對人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永 和區,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 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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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禾國際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