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相 對 人 吳孟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時相對人戶籍地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有本院依 職權查得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足認相 對人住所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而依聲請人主張之侵權行為 原因事實,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桃園市蘆竹區,有其提出之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均 非本院轄區範圍,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 法律規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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