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03號
原 告 江啟郁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時代唱片製作企業社即張玉蓉間返還投資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