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803號
PCEV,110,板簡,803,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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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803號

原   告 江啟郁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時代唱片製作企業社張玉蓉間返還投資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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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