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6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鄭西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依兩造間所簽訂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就 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條款在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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