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55號
原 告 謝仲旺
訴訟代理人 潘辛柏律師
複代理人 鄭伯虎
被 告 王照興
潘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照興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第179 條訴請
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土地騰空
返還原告,並應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另原告所
主張被告佔用或使原告無法使用之面積約1 平方公尺,又依原告
所陳報之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系爭土地於民國110 年1 月之公
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4,000元,準此,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