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942號
PCEV,110,板簡,1942,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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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42號
原   告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聯建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9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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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