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889號
原 告 洪右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瑞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