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889號
PCEV,110,板簡,1889,202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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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889號
原   告 洪右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瑞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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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