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1872號
PCEV,110,板簡,1872,202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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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872號
原   告 李尚諭 

訴訟代理人 李訓東 
上原告與被告翁彣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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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