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陳思伶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宇凱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