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75號
原 告 互助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有鳳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8,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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