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586號
原 告 王姮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翊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
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體損傷維修費新臺幣(下同)30
,400元部分,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