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162號
PCEV,110,板小,3162,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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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162號
原   告 簡麗珠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孝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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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