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162號
原 告 簡麗珠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孝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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