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數位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3007號
PCEV,110,板小,3007,2021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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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007號

原   告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被   告 朱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數位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 裁定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110年度板小字第 3007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 頁;第4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見本院卷 第55至61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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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