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984號
PCEV,110,板小,2984,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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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9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知融 
      林逸儒 
被   告 周忠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民國108 年3 月(推定15 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109 年12月15日受 損時止,已使用1 年9 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 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方



法計算結果,該車實際使用之期間應以1 年9 月計算。再依 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 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 369 ,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700 元,依上開標準 計算其折舊後為320 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原告承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 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320 元及其他無須折舊之工資費用7, 100 元,共計7,420 元(計算式:320 元+7,100 元),逾 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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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00×0.369=25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00-258=442
第2年折舊值 442×0.369×(9/12)=122第2年折舊後價值 442-12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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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