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898號
PCEV,110,板小,2898,2021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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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8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泳志 


被   告 林志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穫B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 4月26日向原告申請貸款,約定 被告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現金轉帳交易,並於 每月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利息以週年 利率20%計算,詎被告91年10月21日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 92,134元及利息未清償,依約定書第9條約定,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爰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起訴求命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YouBe貸款申 請書及帳務查詢明細等件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9至11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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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