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78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蓓琳
被 告 葉讚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 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被告未經合 法通知,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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