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506號
上 訴 人 王泰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8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