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710號
PCEV,109,板簡,2710,202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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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710號
原 告 禧瑞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林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瑞麟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被 告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進華
訴訟代理人 俞榮銘
賴柏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曹瑞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變更名稱為 禧瑞營造有限公司、其法定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亦變更 為曹瑞麟,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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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禧瑞營造有限公司(原名林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禧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