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58號
PCEV,109,板簡,258,2021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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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8號
原   告 呂長嘯 
訴訟代理人 陳鴻基律師


      吳東霖律師

被   告 周招  
      周成金 
      周河  
      周參賢 
      周木賢 
      周参明 
      周秀霞 
      周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十五日內,提出將新北市○○區○○段○○○○○○○○○○○地號出租他人之全部租賃契約影本到院,並將該文書繕本逕行送達原告。
理 由
一、按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 提出;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 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 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 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 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42 條、第343 條、第 344 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34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前 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出租與他人租金之不當 得利,經原告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具狀聲請被告提出系爭 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租 賃契約,以明被告將系爭土地出租他人之情形,併陳報系爭 土地上確實有下列營業場所之現況照片:(一)新北市○○ 區○○街000 巷00弄00號1 樓(所攝門牌為新北市○○區○ ○街000 巷00號)名人幼兒園、(二)新北市○○區○○街 000 巷00號百輝營造有限公司、(三)新北市○○區○○街 000 巷00○0 號、(四)新北市○○區○○街000 巷00○0 號常傑電機、(五)新北市○○區○○街00巷0 弄0 ○0 號



3 樓棋特金屬企業社;經核本件係原告請求租金收入之不當 得利事件,有關於系爭土地上出租與他人之面積、租金收入 原屬其應舉證事項,然其所聲明之租賃契約,經被告甲○○ 前於109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系爭土地上還有很 多間房子出租給其他人,容後陳報租賃契約等語,足認被告 持有與本件訴訟有關之租賃契約,是被告有提出系爭土地租 賃契約之義務。準此,原告具狀聲請被告提出系爭土地之租 賃契約,經核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43 條規定 ,裁定命被告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文書。
三、被告如無正當理由不從本裁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45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 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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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輝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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