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943號原 告 林金棗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被 告 沈福裕 沈蓬裕 沈簡雅(沈長政之繼承人) 沈敏娟(沈長政之繼承人) 沈敏媚(沈長政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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