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聲字,110年度,26號
PCEM,110,板秩聲,26,202110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裁定
                  110年度板秩聲字第26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聲明異議人 鄭清助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4日所為之處分
(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7882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鄭清助(下稱異議 人)於民國110 年9 月20日12時3 分許,騎乘機車行經新北 市板橋區篤行路與大觀路3 段路口時,與周興南因口角糾紛 而發生互相鬥毆情事,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雙方各裁處新臺幣(下同)3,000 元。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於9 月20日騎機車回樹林住所,路 經浮洲橋下篤行路、大觀路口,突然被人阻擋暴力毆打,本 人本能回手阻擋攻擊,因本人深感畏懼,害怕節外生枝再度 受害才放棄傷害提告,但願息事寧人,如今反而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受罰,本人不服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如不願提出告訴,或雙方互毆未至傷害,致未能追 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予 以處罰(司法院81年3 月18日廳刑一字第281 號函、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 結果參照)。經查,異議人雖辯稱其係因周興南突然阻擋且 暴力毆打,異議人係本能回手阻擋反擊云云,然異議人於上 開時、地與周興南互相鬥毆等情,業據異議人於警詢時陳稱 :有一名男子嫌我後面載的東西太突出,但我沒有理會他, 他就在路上將我攔下並對我咆哮,還出手打到我,我便向他 還擊出拳,我們就在路上扭打並倒在路上等語明確,又觀諸 卷附監視器畫面,可見異議人於監視器畫面時間110 年9 月 20日12時1 分49秒推了周興南,同日12時1 分56秒攻擊周興 南,之後雙方開始互相扭打,足認本件乃係異議人先攻擊周 興南周興南再出拳反擊,並與異議人互相扭打,是以,異 議人辯稱係周興南突然攻擊異議人,異議人僅是本能回手反



抗等語,顯與客觀事證相悖,洵不可採。異議人前開所為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堪以認定。從而,原 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處異議人 罰鍰3,000 元,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以前揭情詞聲明異議 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