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5號
TPAA,110,訴,5,202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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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賈鈺敏

被   告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代 表 人 劉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公法 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 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亦為 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及第13條第1項所明定。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主張略謂:原告於民國10 4年8月1日起經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下稱嶺東高中) 聘僱為日間部多媒體設計科專任教師與班導師,108年9月18 日原告接獲嶺東高中107學年度考績丙等之通知書,惟原告1 07學年度無被記過,還主動配合教務處教學活動,且原告每 學期考核評分表優異,卻未在原告107學年度成績考核表加 分,僅扣分,欠缺明確公正客觀之標準;且全校教職員考核 成績起標評分分數非與原告70分起標相同,有違公平原則。 嶺東高中所屬教評會及考核會未依公平正當程序考評原告的 成績,原告乃向臺中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遭駁回 ,嗣向被告提起再申訴,亦經被告以110年7月30日臺教法( 三)字第1100071907號再申訴評議書駁回,原告不服,遂對 教育部所屬之被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核原告起訴之聲明 ,包括請求撤銷被告依教師法所為之再申訴決定,應屬通常 訴訟程序範疇,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規定,以高等行政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 是本件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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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