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抗字,110年度,159號
TPAA,110,抗,159,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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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159號
抗 告 人 權霖企業社(原名新權霖產後照護之家)


代 表 人 許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5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5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16日送達。雖抗 告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然業經本院 以110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駁回,並於110年8月6日送達, 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 ,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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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