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2795號
TPSV,110,台聲,2795,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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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玲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82號),聲請再審,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聲請再審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對於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089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惟查上開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台聲字第2794號裁定駁回,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上開強制執行,自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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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