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1169號
TPSV,110,台抗,1169,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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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169號
再 抗告 人 廖金裕
代 理 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
土地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臺灣高等
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82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9 年 度司執字第87099 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以相對 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並非執行名義所示之權利人,不 得聲請對其強制執行為由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處分駁回其異 議,再抗告人提出異議,臺北地院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 對之不服,提起抗告。
原法院以:相對人執臺北地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判決( 下稱1079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臺北地院民 事執行處對於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命其將坐落臺北市○○區 ○○段○○段000地號內,如1079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 19平方公尺土地上之金屬棚架、桌、檯等工作物及料理器具、 床舖及雜物予以清空,將該占用土地返還相對人,並給付相對 人新臺幣(下同)9 萬1387元之本息。查相對人執1079號確定 判決(相對人為該案原告)為其執行名義,請求再抗告人拆除 地上物後,返還該占用之土地及負擔9 萬1387元之訴訟費用, 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人主張系爭土地於民國45年5月4日公告 為都市計畫計畫道路用地,依內政部及地方政府道路管理條例 ,屬地方政府管理及統籌,且系爭土地部分為私人所有,相對 人強行囑託登記為國有及聲請強制執行,已違反憲法及國際人 權兩公約等規定云云,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並非依強制執行 法第12條規定之聲明異議所能解決,其聲明異議,請求撤銷系 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不應准許。因而裁定維持臺北地 院所為不利於再抗告人之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違誤。 再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為有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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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