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2847號
上 訴 人 謝德財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金連
劉錦鳳
謝秋蘭
謝玉虹
謝健宏
謝羽柔
林芳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再審判決(110 年度家再
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 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被繼承人謝黃雙妹於民國103 年10月14日,將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13號判決附表三編號1 所示鳳林郵局 存款新臺幣(下同)558萬1,484元贈與伊,該存款非屬遺產 。而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937號 處分書(下稱雄分檢處分書),及伊聲請訊問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匯款之郵局櫃檯人員(下稱訊問櫃檯人員), 並將104年7月18日、同年10月15、20日錄音及其譯文送鑑定 (下稱鑑定錄音及譯文),卻未經調查者,均為未經斟酌之 證物。
㈡原審卷再證2、3、4 之外勞看護費、安養院照護費、醫療費 用、萬事達全生命規劃顧問有限公司委辦禮儀服務結案證明 單、該公司與龍寶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立之禮儀委辦合 作契約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自行繳 納款項收據等書證(下分別稱再證2、3、4 書證),皆為未 經斟酌之證物,可見謝黃雙妹及被繼承人謝沐生之外勞看護 費、安養院照護費及醫療等費用合計165萬1,756元、喪葬費 用73萬0,937元、伊繳回犯罪所得52萬6,519元,均應列為謝 黃雙妹遺產之扣除部分。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求為:原審108 年 度家上字第12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
及依應繼分比例分割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 原確定判決訴訟事件(下稱原訴訟)第一審之訴駁回之判決 。
二、被上訴人辯以: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3款之再審事由,本件再審之訴非合法,且無理由等語。三、原審未經言詞辯論,認上訴人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逕以 判決駁回,其理由如下:
㈠上訴人於原訴訟第一審即提出雄分檢處分書,且該處分書於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非未經斟酌之證物。至訊問 櫃檯人員、鑑定錄音及譯文,均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第13款規定不符,不得據之為再審事由。
㈡兩造於原訴訟108 年8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同意被繼承人生 前之看護及安養費用,不在調查審理範圍(原訴訟二審卷20 7頁)。再證2書證於原訴訟已存在,且為上訴人所知悉,同 意不列入調查審理。又上訴人於原訴訟業提出再證3 書證( 原訴訟二審卷223至231頁),原確定判決並為論斷,亦與民 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 ㈢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98號、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 刑2年,沒收犯罪所得52萬6,519元,且經本院109 年度台上 字第477 號刑事判決駁回確定,有依職權調取之刑事歷審裁 判可稽。惟上訴人向高雄地檢署繳納刑事判決宣告沒收犯罪 所得之再證4 書證,乃原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時,尚未存在 之證物,本無所謂發見,亦不得據為再審事由。四、本院判斷:
㈠再審之訴,以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為再審事由者,如其證物 是否可採,須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始能斷定;或依再審原告主 張之原因事實,僅據訴狀之記載,尚不明瞭或有其他情形, 必須調查證據後,方能認定再審之訴為無理由者,即非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所謂顯無再審理由,自仍應為必要之言 詞辯論,不得謂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之。
㈡原審既調閱原訴訟審理全卷,及上開刑事歷審裁判(見原審 卷217、219、227、233至252 頁),且援引原訴訟卷內資料 與該刑事裁判內容,據以認定雄分檢處分書、再證 2、3、4 書證,均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證物不符 等情,而為再審之訴無理由之判斷依據,顯已就再審事由之 有無,經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後,而為事實之認定。揆諸上開
說明,即無適用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再審之訴規定之餘地。 ㈢原審逕以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 人再審之訴,於法尚有未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為不當 ,求予廢棄,即有理由。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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