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0年度,1808號
TPSM,110,台抗,1808,2021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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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808號
抗 告 人 蕭智豪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
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
第15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蕭智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 錦 印
法 官 何 信 慶
法 官 朱 瑞 娟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高 玉 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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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