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0年度,5369號
TPSM,110,台上,5369,202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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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536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周慶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0年 3月11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3548號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469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檢察官上訴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宏有原判決事實 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 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被告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量處 有期徒刑),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 之心證理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於民 國109年 1月15日修正、同年7月15日施行,參考其立法理由 所載,係立法者為杜適用疑義,修正文字俾法條明確化,非 屬法律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新法。 本件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否認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犯 行,不符合修正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要件,原判決 依修正前規定予以減刑之寬典,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 條第 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 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又109年1月15日 修正(同年7月15日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所稱審判中自白,既未明文指歷次審判程序,實



務上基於該條文係為鼓勵被告自白認罪,採行寬厚減刑之刑 事政策,咸認係指案件起訴繫屬後,在事實審法院任何一審 級之一次自白而言。嗣立法者為免是類毒品案件之被告反覆 ,致有礙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之立法原意,乃將「審判中 」修正為「歷次審判中」,並於立法理由中明列:「所謂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係指歷次事實審審級(包括更審、再審或 非常上訴後之更為審判程序),且於各該審級中,於法官宣 示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為自白之陳述而言。故爰修正 第 2項,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 又被告於偵查中及於一審審理中自白,僅被告上訴且於二審 審理中否認犯罪,因不符合第 2項所定『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之減刑要件,法院自應撤銷原判決另行改判,併此敘明。 」足見修法後已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顯非單純文 字修正,亦非原有實務見解或法理之明文化,依前揭說明, 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自應有上開新舊法比 較規定之適用。原判決本此意旨,於理由中說明:被告於偵 查中坦承知悉童俊瑜陳芷柔(均另案判刑確定)係販賣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與陳湘倫,且有為其等接聽電話,已就參與 販賣毒品犯行有所承認,不失為偵查中自白,此並經檢察官 於起訴書中載明,嗣於原審審理中就前揭罪名亦供承不諱,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之規定,就上開犯行減輕其刑 等旨,其法律適用,尚無違誤,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適用 法則不當之違法。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 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貳、被告上訴部分: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 395條 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因幫助販賣毒品案件,不服原判決論以前揭罪刑, 於110 年4月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 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宋 松 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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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