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10年度,80號
IPCV,110,民著訴,80,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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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80號
原 告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 告 力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立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1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公 司起訴時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整,並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5頁),嗣於民國109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0元 ,並自110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第177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 經被告等同意在卷(本院卷第177頁),於法並無不符,應 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等主張:
㈠原告公司於109年2月25日發現被告公司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下稱系爭門號)提供給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使用,該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大陸 人士以系爭門號向YAHOO奇摩拍賣網站註冊會員帳號「Z0000 000000」(化名初見生活館,下稱系爭會員帳號),販售「【 初見】繪畫板 液晶手寫板兒童繪畫涂鴉小黑板LCD光能電子 草稿留言寫字板 有小禮物送唷 全館免運」商品(商品編號



: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商品),系爭會員帳號於系爭商 品所使用之廣告照片與大陸好易寫(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好易寫公司)專屬授權予原告公司,由原告公司在台、 澎、金、馬地區得行使著作財產權之圖片如出一轍,至少使 用侵權圖片6張(編號G6、G7、G8、G10、G11、G29等6張著 作,下合稱系爭著作,如附圖所示),侵害原告公司之著作 財產權,且直至109年6月4日均未下架。爰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著作權第88條第1項、第3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原告公司曾對被告陳立穎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調查,被告陳立穎坦承成立被告公 司,以該公司名義向中華電信公司申請系爭門號並提供給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該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以系爭 門號向YAHOO奇摩拍賣網站註冊系爭會員帳號。但被告陳立 穎否認有其從事侵犯著作權等事,臺中地檢署認為「罪證有 疑,利歸被告」,而給予不起訴處分。惟被告等在此之前, 即因連續使用提供門號申請拍賣帳號、代收簡訊之方式,協 助實際使用該門號與帳號之人逃避刑事追訴,而涉及多起偽 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被告等明知刑事追訴難以成立, 且實際使用帳號之人均位於中國大陸,難以追查,遂利用兩 岸司法獨立之漏洞,大賺不義之財。
㈢被告等故意違背YAHOO奇摩拍賣會員使用規範,將手機號碼提 供給不得申請YAHOO拍賣會員帳號之大陸不明人士作為註冊 拍賣會員之用,並協助大陸不明人士註冊驗證以通過YAHOO 奇摩拍賣註冊會員之認證,有提供不實訊息詐欺YAHOO拍賣 平台以取得拍賣帳號之故意;又在大陸不明人士登入拍賣帳 號時,協助進行手機端之帳號登入驗證與同意不明人士進行 該帳號拍賣商品,進而衍生系爭著作遭到大陸不明人士盜用 ,彼此間有明顯之因果關係,而被告等又以協助大陸人士違 法取得拍賣帳號、違法登入網購平台進行詐騙,作為該公司 主要業務與獲利來源,顯然被告等係故意罔顧網路買家與原 告公司之權益,讓大陸不明人士得以在台灣進行網路詐騙, 卻藏身於被告等所提供之手機門號與手機驗證等服務背後, 令被害者求償無著,被告等顯有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 害於他人之故意,自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㈣損害金額計算:
被告等提供手機門號所申辦之系爭會員帳號,共違法重製並 使用原告公司受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圖片6張,被告等 無視地檢署約詢,侵權時間達3個月以上,考量被告等協助 侵權之時間、侵權之數量、侵權所生損害、原告公司所失利



益、被告等犯後態度不佳等,擬每張侵權圖片向被告求償新 臺幣(下同)1萬元,6張共6萬元。
㈤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000元,並自110年9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抗辯則以:
㈠被告公司之營業項目包含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等相關業務, 被告公司以所申請之系爭門號提供認證服務。而驗證認證為 現今網路科技發展後,一種各大軟體常用之軟體使用確認方 法,因各大軟體原有之聲請門檻過低,故特以門號驗證認證 作為提高聲請門檻之方法。其本身並非專供犯罪使用之方式 ,實難徒以被告公司提供驗證認證之行為,即推認被告等事 先知悉或可得而知消費者使用軟體之目的係供非法用途;況 被告公司僅係民間認證驗證業者,對於客戶所提供之身分資 料等文件,並無向相關機關查證真實性之實質查核權限與能 力,強令被告等負擔嚴格控管之責,實屬過苛,故甚難僅以 被告公司提供驗證認證服務,即逕認被告等涉犯侵害著作權 ,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涉有原告公司所指犯行 。
㈡被告等已加強對代理商與客戶宣導臺灣法律相關規範,被告 公司之客戶大部分為大陸廣東省地區之電商公司,依被告等 了解,電商公司註冊相關拍賣帳號後,均綁定其公司電腦並 保持登入狀態,故無需重複收取簡訊服務。被告等僅提供客 戶簡訊代收之服務,並無實際註冊帳號、填寫註冊帳號資料 以及登入帳號等行為,故被告公司並非拍賣網站帳號之實際 使用人與持有人。被告等亦強力要求大陸之代理商於客戶申 請服務前,需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及須經由大陸代理商視頻 認證身份,並經由代理商告知客戶不可從事任何不法行為, 被告等並無故意協助犯罪之行為。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公司為系爭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此有好易寫公司與原 告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3至49頁 )
㈡原告公司前曾向被告陳立穎提起偽造文書罪告訴,經臺中地 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2126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不起訴處分 書可參(本院卷第57至66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公司將系爭門號提供給真實姓名不明



大陸人士使用,並由被告公司代為接收拍賣網頁的簡訊回覆 ,而幫助大陸不明人士盜用原告公司系爭著作,等於間接侵 害原告公司受有專屬授權的著作財產權,被告等應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若有,得請求賠償數額為何?茲 分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 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 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 ,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 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 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 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 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 萬元以上1 百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 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 百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等對於原告公司主張其受有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之  系爭著作,遭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以系爭會員帳號重製並公  開傳輸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及被告公司提供系爭門號與  他人用以向YAHOO奇摩拍賣網站申請系爭會員帳號等情,均  不爭執,可見未經原告公司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公開 傳輸系爭著作之人,係隱身於系爭會員帳號之年籍不詳之大 陸人士。本件被告公司並非直接提供系爭門號與隱身於系爭 會員帳號之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而係提供系爭門號與大陸 代理商「○○○」,再由「○○○」提供系爭門號與隱身於系爭會 員帳號之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後由該人以系爭門號申請系 爭會員帳號,有被告等提出之認證服務契約書影本、「○○○ 」資料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27-229頁、第235頁),故被 告等並未直接與隱身於系爭會員帳號之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 有所接洽。又隱身於系爭會員帳號之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雖 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系爭著作,然此等行為非被告等所為, 被告公司輾轉提供系爭門號與隱身於系爭會員帳號之年籍不 詳之大陸人士,雖造成難以追查實際侵害系爭著作之重製權 、公開傳輸權之人,然提供系爭門號之舉,與隱身系爭會員 帳號之人擅自重製、公開傳輸系爭著作之作為,存有相當差 距,不能認提供門號之舉與該隱身系爭會員帳號之人故意侵 害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行為相結合,而為原告公司所生損 害之共同原因,又隱身系爭會員帳號之人擅自重製、公開傳 輸系爭著作之作為,亦非提供門號者衡以常情當然得以預見 ,自難以提供門號之作為而評價被告公司對此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行為有所預見或參與及分工,原告公司主張被告公司應 就原告公司關於系爭著作所受專屬授權之重製權、公開傳輸 權遭侵害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難認有據。 ㈢又原告公司主張遭侵害之權利為其就系爭著作受有專屬授權  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業如前述。而系爭著作於原告公司  受有專屬授權後,未經原告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公  開傳輸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係由隱身於系爭會員帳號之 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所為,被告公司輾轉提供系爭門號與隱 身於系爭會員帳號之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雖造成實際侵害 系爭著作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之人難以追查,然此尚難評 價為被告公司對此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有所預見或參與及 分工,亦如前述,故原告公司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為據,而請求被告公司就系爭著作遭他人擅自重製、公開傳 輸所致損害為賠償,自難認有據。   
 ㈣原告公司既無從以第184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第88條第1項、 第3項為據,而請求被告公司就其受有專屬授權之系爭著作 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遭侵害所致之損害為賠償,則原告公 司進而以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為據,請求被告陳立穎連 帶賠償云云,自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公司就其受有專屬授權之系爭著作之重 製權、公開傳輸權,遭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侵害所致之損害 ,依據第184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第88條第1項、第3項規定 ,請求輾轉提供系爭門號與年籍不詳之大陸人士之被告公司 負損害賠償責任,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 陳立穎連帶賠償,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自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圖:
編號 系爭著作 G6 G7 G8 G10 G11 G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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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