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10年度,1號
IPCV,110,民專上,1,2021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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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璽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騰曜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蔡馭理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上舜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宇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潘亭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 年11 月20 日本院109 年度民專訴字第68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0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 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本案既屬因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 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符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 織法第3條第1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㈠訴外人○○○為第M512426號「兼具拉力訓練功能之腳踏健身車 」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 104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8月10日止,並於107年10月30日將 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上訴人實施(甲證1、2)。嗣上訴人發 現被上訴人上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公司)在momo 富邦購物網、ETMall網站所販售之「JHTK-1408健身車」(



下稱系爭產品,甲證3),疑似侵害系爭專利權,經上訴人 向momo富邦購物網購買系爭產品1台(甲證4),送請騰昇智 權事務所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文義範圍(甲證5)。被上訴人公司與上訴人從事同一 領域業務範圍,應對系爭專利有所認識,至少有侵權之過失 ,被上訴人公司以低價銷售系爭產品,搶占上訴人既有市場 ,造成上訴人受有損害,被上訴人鄭宇恩為上訴人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爰依專利法第120條準用同法第96條第1至4項、 第97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又上訴人起訴時原僅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 爭專利請求項1,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主張系爭產品落入 系爭專利請求項2、3之攻擊方法,並經被上訴人同意,併予 敘明。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H應採如下解釋:  彈性復位構件在彈性變形時具有對應之作用力(即彈力、彈 性阻力、彈性復位的作用力),當把手架被使用者向上拉抬 時,對抗使用者手臂拉力,達到顯著鍛鍊雙手手臂的效果。 彈性復位構件並具有可伸縮性,因此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 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時,可以使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具 有循環移位和復位之功能(即作動具有復位性而非一次性移 位),進而讓使用者可以透過自身之操作(例如,自身重力 或者使用者對把手位置的主動控制)在第一種使用狀態和第 二種使用狀態間往復作動,達到全身運動(「雙手、手臂、 腰部、背部」的效果)。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3】段所提 到彈性復位的作用力明顯係指拉抬把手架產生的彈性阻力。 又系爭專利透過彈性復位構件的可伸縮性的確可以使第二叉 架及第一叉架具有復位性,改進習知固定式的交叉型立架( 例如,乙證5 的機架4 + 調節組件43 ),從而可令腳踏健 身車使用操作過程中,使用者的全身獲得不同程度的運動效 果。且除了復位功能所達到的全身運動以外,系爭專利相對 於習知技術所增加的彈性復位構件尚有進一步鍛鍊雙手手臂 的肌肉的功效,合理解釋就是透過彈性復位構件產生的彈性 阻力來抗使用者手臂拉力。另,系爭專利通篇未提到透過彈 性復位的作用力來使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復位,並未受到說 明書支持。事實上,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復位的方式並非系 爭專利重點,因為使用者只要坐回椅坐上,自然可以透過自 身重力復位。對於健身車領域,用彈力復位乃多此一舉,是 不合通常設計原理的解釋方式。  
㈢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    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系爭產品都使用了可以對使用者向上拉



抬把手架的施力方向產生阻力的復位構件,設於交叉型活動 立架的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以使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 之作動具有復位性,藉此令腳踏健身車兼具有手臂拉力訓練 功效,並且亦可具有利用使用者本身之體重的重量下壓使第 一叉架與第二叉架復位或過度復位及透過復位構件產生向上 張力,以抵抗該重量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 術特徵1H及系爭產品之技術特徵1h在手段、方式、結果均實 質相同,符合均等論(或全要件原則之判斷)。系爭產品已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即在壓力下可逆轉地變 形之連續機構體),此於彈簧及雙向(雙動)油壓缸皆有適 用),而構成均等侵害(或文義侵害)。是以,系爭產品已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或文義範圍),因此亦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兼具 拉力訓練功能之腳踏健身車」之均等範圍。又系爭產品的「 雙向(雙動)油壓棒」的手段、功能、效果與系爭專利拉伸 彈簧的實施均實質相同。故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3「其中該彈性復位構件條為至少一拉伸彈簧」之均等範圍 。
 ㈣乙證3 、4 、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 不具 進步性:
 乙證3、乙證4及乙證5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斜向滑 軌,呈後端向上斜伸狀態設於基座的後架段」、「一曲柄腳 踏機構,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下段部位,該曲柄 腳踏機構包括一曲柄軸、分設於該曲柄軸左右二端之二踏板 、以及與該曲柄軸連動之一阻尼裝置」及「一彈性復位構件 ,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以使第 二叉架及第一叉架之作動具有復位性」之技術特徵,因此乙 證3、乙證4、乙證5之組合並無法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 載之創作。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非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乙證3、乙證4及乙證5之組合所能輕 易完成。乙證3及乙證4均訴求利用人體重量為阻尼裝置來達 到訓練的效果,與系爭專利透過外加的彈性復位構件或產生 的阻力來達到訓練的效果係完全相反的創作動機,相對於系 爭專利提供的反而是反向教示。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沒有動機將乙證3或乙證4與其他先前 技術(例如乙證5)組合來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創作。  乙證3腳踏板(25)係設置於直桿部(22)上,施力後可帶動連 桿(26)[係與系爭專利不同的第三叉架]。類似地,乙證4的 腳踏器(20)係設於中介架(15)[係與系爭專利不同的第三叉 架]上。因此,縱使乙證5有揭露阻尼裝置(2),但乙證5不論



與乙證3或乙證4組合,都無法獲致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曲 柄腳踏機構,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下段部位,… 」之技術特徵。乙證4的壓缸僅提供支撐作用,而未對使用 者拉抬扶手架的施力方向產生阻力,因此並沒有提供手臂拉 力訓練的功能。因此,乙證4不論與乙證3或乙證5組合,均 無法獲致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彈性復位構件,設於交叉型 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以進行手臂拉力訓練 的技術特徵。綜上所述,乙證3、4、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㈤至被上訴人等辯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屬於漳州坤咸日用品有 限公司(下稱漳州坤咸公司)云云,惟漳州坤咸公司對○○○ 所提確認專利權訴訟,業由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判 決駁回(甲證13),且漳州坤咸公司對○○○所提背信告訴, 亦經不起訴處分(甲證14),足證○○○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 權人,上訴人為系爭專利權之合法被授權人。
二、被上訴人抗辯則以: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H技術特徵之文義記載係:「一彈性復位構 件,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位與第二叉位之間,以使 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之作動具有復位性。」,解釋時應優先 參考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示等內部證據,依系爭專利說明書 記載:「(0013)其中,該彈性復位構件70係可為一拉伸彈 簧(如第1、2圖所示)或至少一彈力繩所構成。本例中,該 彈性復位構件70具體係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30的第一叉架31 上段部與第二叉架32的下段部之間,當把手架60被施力向上 抬時(如第6圖所示),第一叉架31上段部與第二叉架下段 部之間的夾角會變大,進而拉伸該彈性復位構件70蓄積彈性 復位的作用力」等語(見甲證11專利說明書第4頁),可知 系爭專利1H之「彈性復位構件」係指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 第一叉位與第二叉位之間,會因拉伸而蓄積彈性作用力,以 使第一叉架及第二叉架達到復位功能的構件。上訴人稱將「 彈性復位構件」分拆解釋「復位構件」、「彈性」,並稱所 謂彈性為了透過「彈性復位作用力」產生的阻力來抵抗使用 者手臂的拉力云云,顯不足採。
㈡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  ⒈查系爭專利1H之「彈性復位構件」係指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 的第一叉位與第二叉位之間,會因拉伸而蓄積彈性作用力, 以使第一叉架及第二叉架達到復位功能的構件。原審認定系 爭產品之油壓棒功能係使第一叉架及第二叉架之作動具有緩 衝力,並無使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作動之復位彈力,據此 認系爭產品之油壓棒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之1H之技術手



段、功能及結果均明顯不同,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 請求項1要件1H之均等範圍。
⒉上證人所提上證7之影片,係上訴人將系爭產品的油壓棒置換 為低磅數油壓棒的影片,與系爭產品之油壓棒不同,自不得 作為系爭產品特徵之證據。原審勘驗被上訴人提出之系爭產 品鑑定影片,認定系爭產品之油壓棒不具備使第二叉架與第 一叉架復位的功能,而是使用者的重量讓第二叉架與第一叉 架復位一節,惟上訴人以其自行置換油壓棒之產品影片,質 疑原判決前揭認定事實有誤,洵屬無據。況依上訴人所述, 油壓棒的功能係減緩振動及動能,並不具有蓄積彈性復位力 的功能,上訴人稱上證7之影片因拉動把手後,導致第一叉 架與第二叉架間之力拒不平衡,為了恢復平衡,必然會有自 動復位到一力矩平衡點(不一定是原位)的動能,倘油壓棒的 阻尼係數(即磅數)大於或等於前揭力矩動能,在無其他動能 (如體重坐下)情形下,放開把手後,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即 固定不動;倘油壓棒的阻尼係數(即磅數)小於前揭力矩動能 ,雖在無其他動能(如體重坐下)情形下,放開把手後,第一 叉架與第二叉架仍會有移動至力矩平衡點之情形。可見油壓 棒的功能,並不具有蓄積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復位力的功能 ,反而是抵銷阻止減緩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移動的功能,自 非系爭專利所稱之彈性復位構件。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獨立項,請求項2、3係附屬項,系爭產品 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H之均等範圍,已如前述, 系爭產品自無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另系爭產品之 油壓棒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亦與請求項3之「其中該 彈性復位構件係為至少一拉伸彈簧或至少一彈力繩所構成」 之要件不同。
㈢乙證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具進 步性部分:
㈤乙證3、4、5都是相關於健身使用機器的專利,乙證3、4、5  與系爭專利屬於相同之技術領域。乙證3於其創作說明「本  案創作之主要目的」所述,「係在於利用人體重量為器材本  身之阻尼裝置得以簡化結構,同時經由結構以調動構件間之  連動關係可進行不同之健身運動,達到多功能之使用,同時  擺脫結構本體之繁複性者。」;另外,乙證4於其創作說明  「本創作之主要目的」所述,「…,藉此可讓健身機構同時 實施腳踏健身器、洛克馬、仰臥起坐架及扭扭盤等功能,而 能使健身機構達到多功能使用的目的。」;以及乙證5於其 說明書第1頁【0004】所述,「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於:提 供方便收納的健身車。」。可知,乙證3、4、5各專利所要



達到的目的均能對應系爭專利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進行組合。透過乙證3揭 露了系爭專利包括一前架段及一後架段的基座,一斜向滑軌 ,包括一第一叉架及一第二叉架的交叉型活動立架,一座椅 以及一把手架等主要架構;配合乙證4揭露了系爭專利的曲 柄腳踏機構包括一曲柄軸、分設於該曲柄軸左右二端之二踏 板,以及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的 一彈性復位構件等細部結構;以及乙證5揭露了系爭專利能 與該曲柄軸連動之一阻尼裝置。同樣能達到系爭專利「當該 把手架被施力向上拉抬時,同時連動第一叉架上端的椅座上 升」,兼具有雙腳踩踏及雙手拉力訓練的雙重使用效果。因 此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藉由乙證3、4、5的教示下,進 行組合與輕易改變便能獲得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技術 特徵,明顯為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並未 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故乙證3、4、5之組合能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㈣訴外人○○○並非系爭專利合法申請權及專利權人,上訴人  自非系爭專利合法被授權人,不得行使專利權。又被上訴人  並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過失,不負賠償責任。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公司與  被上訴人鄭宇恩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㈢被上訴人公司不得為一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 、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物品。㈣就  訴之聲明第2、3項,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  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㈢如受  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1條之1、第270  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  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⒈訴外人○○○是第M512426號「兼具拉力訓練功能之腳踏健  身車」新型專利(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  104年11月21日起至114年8月10日止,訴外人○○○於107年  10月30日將系爭專利專屬授權予上訴人實施。 ⒉被上訴人公司委由第三人富邦公司經營之momo富邦購物網及  第三人東森公司經營之ETMall販售「JHT雙效伸展健身車」  (即系爭產品)。




 ㈡本件爭點: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彈性復位構件,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  的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以使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之作  動具有復位性」之解釋為何?
 ⒉系爭產品是否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 ⒊乙證3、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不  具進步性?
 ⒋訴外人○○○是否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上訴人是否為系  爭專利權之合法被授權人?
 ⒌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上訴人主張排  除及防止侵害,是否有理由?
 ⒍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3,被上訴人公司  是否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如被上訴人公司有侵權之故意或  過失,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  理由,其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額為何?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辯稱訴外人○○○並非系爭專利合法申請權及專利權人 ,上訴人自非系爭專利合法專屬被授權人,不得行使專利權 等語。惟查,○○○與訴外人漳州坤咸公司就系爭專利請求確 認專利權等事件,雖經本院110年9月30日109年度民專上字 第40號民事判決(下稱另案民事判決),○○○應將系爭專利 變更登記為漳州坤咸公司所有,惟另案民事判決尚未確定, 系爭專利所有權目前仍登記為○○○所有,故本件上訴人形式 上為系爭專利專屬被授權人,本院基於此基礎進行本件訴訟 審理,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綜觀習知腳踏健身車結構型態,其為人所詬病之處,係在 於運動健身效果僅集中在使用者的腳部及腿部,造成其運 動健身效果太過侷限的問題與缺憾;但業界若要增加其它 運動健身效果,又必須慎重考量整體結構是否因此過於複 雜化以及體積增加太多等問題(參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 技術】段落)。
⒉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特點,主要在於所述腳踏健身車 包括:一基座,包括一前架段以及一後架段;一斜向滑軌   ,呈後端向上斜伸狀態設於基座的後架段;一交叉型活動立 架,包括一第一叉架以及一第二叉架,該第一叉架與第二叉 架於中間區段一處係通過一支軸相互樞組連接,又該第一叉 架下端設有一樞接端樞接於基座的前架段,第二叉架下端則



設有一滑設端呈可滑動狀態組裝於基座後架段所設斜向滑軌 ;一曲柄腳踏機構,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下段部 位,該曲柄腳踏機構包括一曲柄軸、分設於該曲柄軸左右二 端之二踏板、以及與該曲柄軸連動之一阻尼裝置;一椅座, 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上端;一把手架,設於交叉 型活動立架的第二叉架上端,當該把手架被施力向上拉抬時 ,得驅使第二叉架下端的滑設端沿著斜向滑軌向前滑動,同 時連動第一叉架上端的椅座上升;一彈性復位構件,設於交 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以使第二叉架及 第一叉架之作動具有復位性(參系爭專利說明書【新型內容 】段落)。
⒊系爭專利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藉此創新獨特設計,使本創作對照先前技術而言,俾可令 腳踏健身車兼具有拉力訓練功能,達到大幅提升運動健身 效果且保有結構簡易性之實用進步性(參系爭專利說明書 【新型內容】段落)。
⒋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⒌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項,其中請求項1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上訴人主張受侵害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 (參上訴補充理由狀第2頁),其內容如下:
請求項1 :一種兼具拉力訓練功能之腳踏健身車,包括: 一基座,包括一前架段以及一後架段;一斜向
滑軌,呈後端向上斜伸狀態設於基座的後架段
;一交叉型活動立架,包括一第一叉架以及一
第二叉架,該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於中間區段一 處係通過一支軸相互樞組連接,又該第一叉架下 端設有一樞接端樞接於基座的前架段,第二叉架 下端則設有一滑設端呈可滑動狀態組裝於基座後 架段所設斜向滑軌;一曲柄腳踏機構,設於交叉 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下段部位,該曲柄腳踏機 構包括一曲柄軸、分設於該曲柄軸左右二端之二 踏板、以及與該曲柄軸連動之一阻尼裝置;一椅 座,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上端;一把 手架,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二叉架上端,當 該把手架被施力向上拉抬時,得驅使第二叉架下 端的滑設端沿著斜向滑軌向前滑動,同時連動第 一叉架上端的椅座上升;一彈性復位構件,設於 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以 使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之作動具有復位性。




請求項2: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兼具拉力訓練功 能之腳踏健身車,其中該斜向滑軌係為設有二滑 槽之型態,以使第二叉架下端所設滑設端配合設 有間隔之二架桿,且設有二滾輪以於斜向滑軌的 二滑槽中滾動位移。
請求項3: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兼具拉力訓練功 能之腳踏健身車,其中該彈性復位構件係為至少 一拉伸彈簧或至少一彈力繩所構成。 
㈢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⒈本件上訴人主張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之系爭產品為被 上訴人販售系爭產品之照片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系爭產品技術描述:
系爭產品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作技術描述為:系爭產品為 一種兼具拉力訓練功能之腳踏健身車,具有一組基座,包 括有前架段及後架段,具有一組斜向滑軌,呈後端向上斜 伸狀態設於基座的後架段,具有一組交叉型活動立架,包 括一第一叉架以及一第二叉架,該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於 中間區段一處係通過支軸相互樞組連接,又該第一叉架下 端設有一樞接端樞接於基座的前架段,第二叉架下端則設 有一滑設端呈可滑動狀態組裝於基座後架段所設斜向滑軌 ,具有一組曲柄腳踏機構,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 架下段部位,該曲柄腳踏機構包括一曲柄軸、分設於該曲 柄軸左右二端之二踏板、以及與該曲柄軸連動之一阻尼裝置 ,具有一個椅座,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上端,一 把手架,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二叉架上端,當該把手架 被施力向上拉抬時,得驅使第二叉架下端的滑設端沿著斜向 滑軌向前滑動,同時連動第一叉架上端的椅座上升,一油壓 棒,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以使 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之作動,該油壓棒具有緩衝性,但不具 有復位性。  
㈣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彈性復位構件,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 的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以使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之 作動具有復位性」應解釋為「一彈性復位構件,設於交叉 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因拉伸而蓄積彈 性復位的作用力,以使第一叉架及第二叉架達到復位功能 的構件」:
⒈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 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 58條第4項)。用於解釋請求項之證據包括內部證據及外部 證據。內部證據包括專利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



式及申請歷史檔案。
⒉經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符號說明】欄位將「彈性復位構 件」元件符號標示為70,又系爭專利圖式第1至8圖亦標示 該構件特徵,另系爭專利說明書【0011】及【0013】等段 落亦將「彈性復位構件」視為一構件整體,當可確認系爭 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彈性復位構件」為一構件整體,其具 有「彈性『及』復位」性質,亦即,彈性復位構件應視為 一整體。
⒊次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既記載「一『彈性復位構件』…以 使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之作動具有『復位性』」,當可確 認 該「彈性復位構件」係具有「彈性」而使第二叉架及第 一 叉架「復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既已明確記載 該構件連結關係及作動之作用、功能及其性質,於解釋時 ,當不得忽略該元件所具有「彈性復位」之整體作用、功 能及其連結性質。
⒋進一步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3】段記載「該彈性復 位構件70係可為至少一拉伸彈簧(如第1、2圖所示)或至少 一彈力繩所構成…第一叉架31上段部與第二叉架32下段部 之間的夾角會變大,進而拉伸該彈性復位構件70蓄積彈性 復位的作用力」,可確認系爭專利所稱「復位性」係由具 彈性之構件所蓄積之作用力所達成,例如該段落例示之 拉伸彈簧或彈力繩等相似構件。而依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之理解,系爭專利上開段落稱「拉伸該彈性 復位構件70蓄積彈性復位的作用力」一詞,即指系爭創作 利用彈性復位構件之彈性變形以蓄積作用力,此即為上述 拉伸…彈性…作用力」一詞之意,因此,該彈性復位構件 於 受力變形時,「因拉伸而蓄積『彈性復位』的作用力」 ,並 可致「第一叉架及二叉架達到復位功能的構件」者。 ⒌承上,從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對「彈性復位構件」之文 義解釋,以及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對該「彈性復位構件」 之目的、問題、作用及其效果,並依據該技術領域通常知 識者對於具彈性之構件作動方式之理解,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彈性復位構件,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與 第二叉架之間,以使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之作動具有復位 性」一詞,應解釋為「一彈性復位構件,設於交叉型活動 立架的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之間,因拉伸而蓄積彈性復位 的作用力,以使第一叉架及第二叉架達到復位功能的構 件」,即不論由文義範圍或內部證據解釋,其解釋方式並 不生歧異。
⒍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並未記載「進而使第一叉架與第二



叉架復位」,原審將請求項未記載之特徵引入請求項,並 將該違法讀入特徵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1H不當連結等,且 系爭專利並不是利用「彈性」來復位等云云(110年2月2日 民事訴訟上訴補充理由狀(一)第3至5頁,卷一第65至68 頁),惟查,申請專利範圍用語之解釋,形諸於各構件相 互間之連動技術特徵時,本有多種解釋,得就專利說明書 整體觀察,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最高行 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214號及106年度判字第351號判決意 旨參照)。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一『彈性復位構件』… 以使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之作動具有『復位性』」,當得 就 專利說明書整體觀察以瞭解該詞之解釋,另該構件既已 明 確記載「彈性復位」一詞,當應就其整體確認性質,不 得 任意切割「彈性」與「復位」並對「彈性」另為解釋, 其 餘適用專利法第58條第4項等理由如前說明,是原審判決 並無違法讀入。又上訴人既主張不應將請求項未記載之特 徵引入請求項,卻又引用系爭專利說明書【0013】、【001 5】、【0017】等段落以為解釋(民事訴訟上訴補充理由(   一)狀第5頁第(五)項,本院卷第66至67頁),則究竟 是否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上訴人此項主張互有矛盾,不足 採信。
⒎上訴人主張:該彈性復位構件是用來產生對抗手臂拉力之 力量,以達到鍛鍊手臂的效果等云云(110年8月30日準備 程序筆錄及民事訴訟上訴補充理由(二)狀之主張),然 查,上訴人稱此彈性復位構件具有鍛鍊手臂之效果等云云 ,惟單一構件可產生不同性質之複數效果,而不同構件間  ,亦可能在複數效果之其一,有相互重疊之情事。經查, 上訴人主張該彈性復位構件之功效具有「鍛鍊手臂的效果  」,屬該構件之複數效果,惟仍未影響該彈性復位構件所  具有「因拉伸而蓄積『彈性復位』的作用力」,並可致「 第一叉架及第二叉架達到『彈性復位』功能的構件」,所 稱 「鍛鍊手臂」屬附加效果,仍未變更前述已參酌系爭專 利 請求項及說明書之解釋方式,是上訴人所述仍不足採。 ⒏上訴人主張: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0013】、【0015】、 圖6至圖8等記載,該彈性復位構件並不是透過彈性復位的 作用力來使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復位;上訴人又稱:復位 構件可以使第一叉架、第二叉架具有循環移位和復位的功 能云云(110年10月14日庭期簡報及筆錄說明),但查,系 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有關「彈性復位構件70」實施方式,主 要於系爭專利說明書【0013】段落內,其餘段落並未具體 描述該構件之技術特徵,於解釋時,當以此段落為主要依



據,其解釋即如前所述。雖上訴人復主張應依系爭專利說 明書【0015】、圖6至圖8等記載內容,以認定「彈性復位 構件70」特徵等云云。然系爭專利說明書【0015】記載「  藉由上述結構組成設計,茲就本創作之使用作動情形說明 如下:…」,該段落及圖式係就系爭專利之基座、斜向滑 軌、交叉型活動立架、曲柄腳踏機構、椅座、把手架、彈 性復位構件等所構成之結構型態及技術特徵,說明其整體 作動方式及其效果,而非單獨說明「彈性復位構件70」者  ,當不得將此整體效果,視為「彈性復位構件70」單獨達 成者,因此,仍應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說明書【0013】段 落記載內容為凖,上開主張尚難採信。
⒐又上訴人主張該彈性復位構件並不是透過彈性復位的作用 力來使第二叉架及第一叉架復位云云(110年10月14日準備 程序簡報第5頁)等云云,惟上訴人又另稱「復位構件可以 使第一叉架、第二叉架具有循環移位和復位的功能」(參1 10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則究竟該彈性復位構件是 否否有復位?前後互為相反之主張,其主張容有未恰。故 相關解釋仍應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內容、彈性復位構件 名稱及系爭專利說明書【0013】記載為主,上訴人此部分 主張亦不足採。  
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專利權範圍: ⒈文義分析:
  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編號(要件1A至1 H)的文義比對而言:
⑴要件編號1A
系爭產品為型號為「JHTK-1408」之兼具拉力訓練功能腳踏 健身車,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A 「一種兼具拉力訓練功能之腳踏健身車,包括:」所文義 讀取
⑵要件編號1B
依原證5第4頁照片(原審卷第53頁)顯示,系爭產品具有一 組基座,包括有前架段及後架段,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B「一基座,包括一前架段以及一 後架段;」所文義讀取
⑶要件編號1C
依原證5第4頁照片顯示,系爭產品具有一組斜向滑軌,呈 後端向上斜伸狀態設於基座的後架段,因此,系爭產品為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C「一斜向滑軌,呈後端向上 斜伸狀態設於基座的後架段;」所文義讀取
⑷要件編號1D




依原證5第5至6頁照片(原審卷第55、57頁)顯示,系爭產 品具有一組交叉型活動立架,其具有第一叉架以及一第二 叉架,該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於中間區段一處係通過支軸 相互樞組連接,又該第一叉架下端設有一樞接端樞接於基 座的前架段,第二叉架下端則設有一滑設端呈可滑動狀態 組裝於基座後架段所設斜向滑軌,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D「一交叉型活動立架,包括一第 一叉架以及一第二叉架,該第一叉架與第二叉架於中間區 段一處係通過一支軸相互樞組連接,又該第一叉架下端設 有一樞接端樞接於基座的前架段,第二叉架下端則設有一 滑設端呈可滑動狀態組裝於基座後架段所設斜向滑軌」所 文義讀取
⑸要件編號1E
依甲證5第6至7頁照片(原審卷第57、59頁)顯示,系爭產 品具有一組曲柄腳踏機構,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 下段部位,該曲柄腳踏機構包括一曲柄軸、分設於該曲柄軸 左右二端之二踏板、以及與該曲柄軸連動之一阻尼裝置,因 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編號1E「一曲柄腳 踏機構,設於交叉型活動立架的第一叉架下段部位,該曲柄 腳踏機構包括一曲柄軸、分設於該曲柄軸左右二端之二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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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璽督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舜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