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10年度,30號
IPCV,110,民商訴,30,202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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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國仁
江尚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花蓮縣林田山林業文化協進會等間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 元 ,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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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