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全聲上字,110年度,6號
IPCV,110,民全聲上,6,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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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6號
聲 請 人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漢
代 理 人 陳怡君 律師
劉慧君 律師
鄧依仁 律師
陳鴻銘
陳冠霖
相 對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相 對 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 郡
相 對 人 大享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鈞國
上三人共同
共同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詹祐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30日本院110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提起聲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
  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送達聲請人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
條第5項定有明文。職是,本院自應審酌本件相對人,是否
於本院110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送
達相對人之日起,30日內有無提出本案訴訟。  
二、聲請意旨略以:
  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31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下稱臺北地院)聲請對聲請人為暫時狀態處分,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月4日以109年度智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
移送本院,本院復於110年5月31日以110年度民暫字第2號民
事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相對人不服前揭裁定提起抗告,
經本院於110年7月30日以系爭裁定禁止聲請人於本案判決確
定前或取得相對人授權前,於新北市新店區、汐止區、淡水
區傳送如系爭裁定附表所示頻道訊號予聲請人之收視戶,系
爭裁定並於110年8月6日送達相對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范瑞
律師及詹祐維律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5項規
定,相對人應於110年9月5日前提起本案訴訟,且本院於110
年8月13日智院駿智110民暫抗字第4號函通知相對人,依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5項規定應於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日起30日内提起本案訴訟,相對人逾期未提起本案訴訟。準
此,聲請人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5項規定,
聲請撤銷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三、相對人已提起本案訴訟:
  聲請人雖認相對人未遵期起訴云云。然相對人已於110年9月
3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民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
足證相對人已就其本案請求為起訴(見本院卷第51至52、75
至76頁)。職是,本件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撤銷定暫時
狀態假處分裁定之聲請,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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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